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素质教育理论研究,大力推动高校素质教育实践,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积极推进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特成立中国高等教育学会大学素质教育研究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Chinese Association for Suzhi Education,缩写为CASE。
第二条 本会由热爱素质教育事业、具有浓厚研究兴趣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是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发展素质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 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以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和培养质量为己任,凝聚一批关心、热爱、从事高校素质教育的教育家、管理者、学者,深入开展素质教育理论研究、经验交流、实践创新,积极推进高素质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世界先进的教育经验,研究传播中国的素质教育思想。坚持学术立会、服务兴会、规范办会、创新强会,为推进高等教育现代化、建设高等教育强国服务。
第四条 本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业务主管部门是教育部和中国高等教育学会,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主要业务工作有:
(一)接受政府、教育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素质教育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组织课题申报、研究成果交流等工作;
(二)为高校素质教育经验交流、学术研讨搭建平台,每年举办年会、主题论坛等学术活动;为大学素质教育改革与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根据需要对大学素质教育教师、管理人员等进行专业培训;开展提升大学生综合素质相关活动;
(三)组织开展大学素质教育通识课程研究工作,推动通识课程体系建设、教学方式方法创新、教材建设等;
(四)开展素质教育与其他国家(地区)相关教育理念的比较研究,与其他国家(地区)的同类研究组织建立联系,组织开展国内外素质教育交流与合作;
(五)积极同国际、国内相关学术期刊建立密切关系,定期出版《大学素质教育》学刊,同一些优秀的教育研究期刊合作创办专栏,为会员提供发表和传播学术成果的园地;
(六)创办大学素质教育网站、微信公众号,为会员提供素质教育资讯及服务平台。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设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为高等院校、研究组织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会员应对素质教育有浓厚兴趣,或在素质教育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成果,关心并支持教育事业。
第七条 会员需具备如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规则;
(二)愿意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团体会员须是与本会主要业务工作有关的单位;
(四)个人会员可以是大学管理者、教师、大学生,要求对素质教育具有浓厚的兴趣,或在素质教育领域积累了一定的研究成果,或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八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团体会员单位可推荐1-3名理事;当选理事长的单位最多可推荐3名理事,当选常务理事的单位最多可推荐2名理事;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业务工作(详见第五条),获取有关资料;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需履行如下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维护本会声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标准按照《中国高等教育学会会费管理办法》。每年11月30日之前缴纳当年度会费,完成本年度会员注册。
1.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5万元;
2.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3万元;
3.企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万元;
4.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即会员代表大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三条 理事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推选的理事组成,理事会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长和副理事长,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秘书长一般应从理事长所在单位产生。
第十四条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成员由正副理事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超过任职年龄的,由常务理事会提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单位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德才兼备;
(二)学术上具有较高水平,在本研究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期间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七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休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并由理事长主持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主要有:制定和修改本会规则、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选举常务理事会、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研究本会重要工作;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主要有:执行理事会的各项决议;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决定秘书长人选;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和财务状况报告;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更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二条 对本会工作做出重大贡献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担任顾问或名誉职务,任期视具体情况而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员会费;社会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规则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财务委托秘书处所在单位财务代为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时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2023年10月28日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归常务理事会。其他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2023年10月更新)